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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784号

姜孝礼与骆建彪、柯炳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孝礼,骆建彪,柯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84号

原告:姜孝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彪。

被告:柯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姜孝礼与被告骆建彪、柯炳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姜孝礼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礼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姜孝礼负担。

审判长  柯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