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84号
原告:姜孝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彪。
被告:柯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姜孝礼与被告骆建彪、柯炳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姜孝礼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礼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姜孝礼负担。
审判长 柯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