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5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凯文文具店内,趁店主林某离开之机,盗窃了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300元。2、2016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321国道附近,广东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根华综合楼工地一栋在建楼二楼,盗窃了一台力诺牌锯铝机,价值30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物,发还失主。3、2016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村委会斜对面工地工棚处,盗窃了毛进青的华为牌手机一台,价值3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物,发还失主。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深妹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