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特519号

陈伟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特519号

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陈伟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津法民特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伟死亡。现陈伟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陈伟死亡的(2013)津法民特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