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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496号

楼康俊与方江红、何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康俊,方江红,何小丽,方达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496号

原告:楼康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君。

被告:方江红。

被告:何小丽。

被告:方达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康俊诉被告方江红、何小丽、方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康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康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