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496号
原告:楼康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君。
被告:方江红。
被告:何小丽。
被告:方达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康俊诉被告方江红、何小丽、方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康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康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