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0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龙煤电集团兴榆机制兰炭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西沟办事处三河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平泽。
被执行人:张玉瑞,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8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