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言,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中段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洪言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洪言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研究后,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法立民交通字第85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016)豫法立民交通字第85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载明:同意张洪言缓交诉讼费60327元至二审开庭前三日缴纳并办理缴费换票手续,逾期不缴或未到本院办理缴费换票手续则按张洪言撤回上诉处理。本院确定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开庭审理。张洪言未按照本院(2016)豫法立民交通字第85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要求在二审开庭前三日缴纳本案二审诉讼费并办理缴费换票手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洪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福蕾
代理
审判员 张俊宇
代理
审判员 朱正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