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250号抗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邱伟诘,绰号“阿铁”、“肥诘”,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3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伟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18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伟诘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穗检未检撤抗﹝2016﹞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敏洽
审判员 黄 坚
审判员 黄 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