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054号原告王双成,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茹伟鹏,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2171731J。法定代表人黄遂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银三,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秋伟,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舞钢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15669605J。法定代表人刘坤峰。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来,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成诉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舞钢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成撤回对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舞钢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王双成负担。
审 判 长 孟晓辉
代理
审判员 谷聪一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