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征,男。被执行人刘炜,男。被执行人陈姣,女。本院在执行刘开征与刘炜、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炜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棉北街以北阳光花园×室(房产证号:09×63)、陈姣所有的运城市棉北街以北阳光花园×室(共有权证号:09×63-1)房屋,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