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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427号

李某与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427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翟某,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