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550号
原告:程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六一四西路**号。
被告:王士玉,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周楼村2队***号。
原告程兴与被告王士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程兴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兴申请撤回对程起敏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程兴负担。
审 判 长 郑鹭青
审 判 员 林义挺
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池嘉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