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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550号

程兴与王士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兴,王士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550号

原告:程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六一四西路**号。

被告:王士玉,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周楼村2队***号。

原告程兴与被告王士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程兴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兴申请撤回对程起敏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程兴负担。

审 判 长  郑鹭青

审 判 员  林义挺

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池嘉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