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2980号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980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对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豫058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2行、第4行、第2页上数第4行“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补正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2016)豫058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上数第3、4行“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补正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坡、郝东杰”;

三、(2016)豫058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上数第2行“上海”补正为“伤害”,第3页上数第6行“戒指和耳钉个1枚”补正为“戒指和耳钉各1枚”。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