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010号原告边树强,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郝瑞,男,汉族,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树强诉被告郝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树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边树强负担。
审判员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