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4010号

边树强与郝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树强,郝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010号原告边树强,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郝瑞,男,汉族,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树强诉被告郝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树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边树强负担。

审判员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