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90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甲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东
审 判 员 张 盟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