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民初90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904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甲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东

审 判 员  张 盟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