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569号罪犯黄新卫。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威环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卫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9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30日被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8月30日被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新卫准予减余刑(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