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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00号

黄宗兰与赵良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宗兰,赵良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兰,男,生于1955年6月02日,汉族。被执行人赵良琴,男,生于1957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黄宗兰申请执行赵良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良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宗兰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922,987元,并支付诉讼费7,73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良琴对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享有1,200,000到期债权,并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5)合江执字第644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良琴在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应获得的工程款。2016年8月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到位案款1,190,600元转入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进行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黄宗兰在案款分配中获得61,842元。现因被执行人赵良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兰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