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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18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蒋孝久、胡良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蒋孝久,胡良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1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荣,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男,系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蒋孝久,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胡良菊,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蒋孝久、胡良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孝久、胡良菊外出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媚

审 判 员  徐忠贵

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