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1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荣,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男,系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蒋孝久,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胡良菊,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蒋孝久、胡良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孝久、胡良菊外出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媚
审 判 员 徐忠贵
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