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金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达物资有限公司、武金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长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