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国。被执行人董利明,地址武陟县龙泉。赵治国与董利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利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利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治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利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治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