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90号申请人马东起,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盛志刚,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乔会生,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盛志刚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11月10日间共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被申请人乔会生对此借款作担保,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马东起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申请人马东起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盛志刚、乔会生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马东起在山东宏利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收益凭证(编号:00468)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40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东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志刚、乔会生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马东起在山东宏利源股份有限公司(编号:00468)信托收益股金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