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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868号

董燕申请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董燕,柳玉英,董曦东,董博,董晋曦,董曦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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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8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燕,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光,男,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推荐作为董燕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玉英,女,1921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曦东,男,1942年7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博,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晋曦,男,1945年6月1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曦京,��,1958年4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董燕因与被申请人柳玉英、董曦东、董博、董晋曦、董曦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燕申请再审称,我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未予以调查。判决主要事实未经质证。我父亲董仲毅、母亲柳玉英多次口头承诺诉争房屋由我购买,之后我和董曦东一人一半,但法院未让柳玉英出庭质证。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董曦东只是代表我以董仲毅的名义与售房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董曦东代董仲毅交房款不是事实。该房款由董曦东付款10654.3元,我付款12183.7元,共同购买此房。我有新证据证明董曦东提交虚假证言。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燕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董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董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