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波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
朱某与黄海波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波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