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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445号

朱某与黄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黄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波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