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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857号

程江汉与韩南极、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江汉,韩南极,张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857号

原告:程江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南极,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张金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程江汉诉被告韩南极、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韩南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江海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