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857号
原告:程江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南极,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张金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程江汉诉被告韩南极、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韩南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江海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