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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368号

叶明、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明,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周跃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叶明,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H东1018房。法定代表人周跃宏。被执行人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408号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周跃宏。被执行人周跃宏,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叶明申请执行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周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周跃宏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远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周跃宏银行存款2348143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34814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