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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93号

贾芬芳与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芬芳,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贾芬芳,女,汉族,1978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贾芬芳申请执行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敏暂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贾芬芳申请执行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07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700元,申请执行人贾芬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黎明

审判员  陈大平

审判员  魏川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胥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