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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初612号

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612号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7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

被告: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鸣李段开发区汽贸园。

法定代表人:吕渊。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云英

代理

审判员  段晋文

代理

审判员  岳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