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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2304号

孙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304号原告孙某,淮安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