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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192号

尚合喜与杜文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合喜,杜文周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尚合喜,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文周,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合喜与被执行人杜文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合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