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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67号

刘荷花、洪院兰诉李靖、何伟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荷花,洪院兰,李靖,何伟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67号原告刘荷花,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洪院兰,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娟,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靖,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何伟强,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世纪大道西侧奥林水岸B1幢1#-2#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4383336-1。

负责人:杨云峰。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荷花、洪院兰诉与被告李靖、何伟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刘荷花、洪院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荷花、洪院兰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一致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荷花、洪院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荷花、洪院兰负担。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