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燕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刘颖与张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颖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燕钧按照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等各项费用共计513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燕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燕钧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燕钧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颖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燕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燕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颖申请执行的案款5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燕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78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申家杰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福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