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鄯善县火车站镇。法定代表人徐可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康,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吐哈油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吐哈油田分公司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吐哈油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被上诉人刘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纳新代
审判员 常昳华代
审判员 吕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