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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937号

韩秀荣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韩秀荣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9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韩秀荣,女,192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昌(韩秀荣之子),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韩秀荣因起诉李淑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7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秀荣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两审法院裁定书,确定房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站北路1条2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为韩秀荣所有。《宅基地申报表》是申请人李玉宽(户主)(自报面积),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实丈面积)没有批复真实的事实。两审裁定违背法律、事实,没有道理。依据相关规定,为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韩秀荣起诉李淑花,请求法院确认1条2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为韩秀荣所有。针对1条2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韩秀荣曾以李淑花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房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韩秀荣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两审法院对韩秀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支持。综上,韩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韩秀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