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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刑更1034号

林章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林章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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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1034号罪犯林章二,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晋江市。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刑九年,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章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75634元。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泉刑终字第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林章二于2014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闽宁监减(2016)954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林章二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章二入监后曾四次违反监规累计扣8.5分,经教育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罪犯林章二系累犯,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并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且财产刑分文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章二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代理

审判员  崔龙生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