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1805号
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星,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和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迪电子公司)与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彦迪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星,被告恒和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佩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彦迪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恒和通信公司支付货款82640元、逾期付款利息15136元(自开票后三个月后开始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计算,计至2016年5月1日)。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4月,恒和通信公司与彦迪电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并从2012年5月开始签订相关《产品购销合同》。合作之初,双方合作模式为恒和通信公司发出采购订单,彦迪电子公司根据订单发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当月合同总价款,结算方式为票到3个月付款。之后随着合作的持续,双方未严格按照之前签订的书面协议履行合同,而是由恒和通信公司口头下单,彦迪电子公司根据下单情况送货,货到后恒和通信公司再行签收。彦迪电子公司发货后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交易习惯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恒和通信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今日,尚欠82640元未付。彦迪电子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恒和电子公司辩称:公司现在已经停止经营,根据公司目前账目显示并不欠原告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合作框架协议书、产品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及银行转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送货单,恒和通信公司认为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不能认定,但根据恒和通信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已经明确约定了收货人为陈春梅、李艳,而送货单上也是该两人签字,故对送货单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增值税发票,恒和通信公司认为仅能证实发票开具的数额,不能证明实际送货数量,但彦迪电子公司主张送货的依据是发票结合送货单对供货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恒和通信公司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增值税发票本院予以认定。3、对于两份对账单,由于均系彦迪电子公司单方出具,恒和通信公司并未签字或盖章,且恒和通信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确认的证据,彦迪电子公司累计提供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价款合计355639.75元,恒和通信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合计273000元,剩余82639.75元未付。
本院认为:彦迪电子公司与恒和通信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及《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彦迪电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恒和通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彦迪电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虽然没有经过恒和电子公司确认,但根据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送货单,可以证明恒和通信公司已经收到货物。恒和通信公司对已经支付的货款不持异议,其不能举出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已支付全部货款,故本院对彦迪电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彦迪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为82640元,实际欠款数额应为82639.75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且彦迪电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将发票交付恒和通信公司的时间,故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彦迪电子公司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39.7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82639.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为11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2元,由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戚冠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