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金洪,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明与被执行人王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洪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洪明偿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20元、保全费4440元、执行费104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金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金洪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8304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50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