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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329号

王洪明与王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明,王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金洪,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明与被执行人王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洪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洪明偿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20元、保全费4440元、执行费104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金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金洪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8304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50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