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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法执字第30号

王光玉与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玉,杨旭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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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玉,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旭,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王光玉与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伊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旭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王光玉偿还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光玉于2011年1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旭、屈林花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杨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光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伊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