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申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时光,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达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大秀,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再审申请人杨时光、王达琼因与被申请人李大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达中民终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时光、王达琼申请再审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未经传唤缺席判决,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2014年9月1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给杨时光、王达琼夫妇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二人于2014年9月25日开庭,同时一并送达的还有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政监督卡,王达琼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后杨时光、王达琼向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后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故杨时光、王达琼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时光、王达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时光、王达琼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忠竹
审 判 员 刘翠成
代理
审判员 涂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