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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更1507号

王世博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507号罪犯王世博,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博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万三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撤回上诉。宣判后,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世博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世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抢劫罪。罪犯王世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一人犯数罪,应从严减刑;原判有立功情节,系从犯,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