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杨映琼,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杨应其,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文小芬,女,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映琼与杨应其、文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小芬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拆迁安置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文小芬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拆迁安置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文小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文小芬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文小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