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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91号

杨映琼申请执行杨应其、文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映琼,杨应其,文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杨映琼,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杨应其,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文小芬,女,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映琼与杨应其、文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小芬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拆迁安置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文小芬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拆迁安置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文小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文小芬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文小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