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大谊。因有吸毒行为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决定对杨大谊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珺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大谊伙同杨某余(已科刑)、杨某威(已科刑)、杨某活、杨某印、杨某程、杨某辉(后四人在逃)等人为报复某村的谢某良、谢某南等某村青年仔,经密谋商量由杨某余骑摩托车搭杨某威,杨某程骑摩托车搭杨某活,杨某印骑摩托车搭杨某辉与杨大谊,其中杨某活手持黑色轮盘来福枪,杨大谊手持一支黑色来福枪,以上七人来到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旧市场路口,在找不到谢某良、谢某南等某村青年仔后就向无辜村民乱开了五枪,将被害人黎某、叶某、潘某等人打伤。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被害人叶某、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大谊结伙持枪在公共场所向无辜人群射击,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大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大谊伙同杨某威(已科刑)、杨某余(已科刑)、杨某印、杨某程、杨某辉、杨某活(后四人另案)等人经密谋报复某村的谢某良、谢某南等某村青年仔后,由杨某活、杨大谊分别持一支来福枪,与同伙杨某威、杨某余、杨某印、杨某程、杨某辉等人骑摩托车窜到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旧市场路口,在找不到谢某良、谢某南等某村青年仔后,由杨某印、杨大谊分别持来福枪向在该处的无辜村民乱开了五枪,将黎某、叶某、潘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打伤。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叶某、潘某均被散弹枪击伤,已构成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路口查获吸毒人员杨大谊。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大谊在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身份情况。4、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于2016年1月13日决定对杨大谊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5、扣押清单。证明在案发现场扣押到猎枪弹杯3个。6、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2012)茂电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杨某威、杨某余已被科刑。7、协议书、收据。证实杨大谊家属、杨某威及杨某印家属、杨某余家属与被害人黎某、叶某达成协议,由杨大谊家属、杨某威及杨某印家属、杨某余家属共同赔偿人民币32000元给被害人黎某,共同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叶某,其中,杨某威及杨某印家属赔偿15000元、杨某余家属赔偿10000元、杨大谊家属赔偿12000元。被害人黎某、叶某请求对杨某威、杨某印、杨某余、杨大谊从轻处理。8、刑事谅解书一份。黎某表示杨大谊已赔偿其损失并赔礼道歉,请求不追究杨大谊的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
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05月30日21时多,有几名男子来到某村旧学校门口谢某甲的粥店开枪打伤了人,我母亲黎某、我村人叶某、潘某、谢某乙、谢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陈某丙等九人被打伤。2011年5月30日晚上我在村中的网吧上网,上完网后,我往家里回,我一回到家,看见我母亲黎某被枪击伤了右眼睛,我马上驾驶摩托车搭我母亲到医院医治,我刚到医院一会儿,我同村人也来到,他们也是被枪打伤的受害者,他们均有不同程度的枪伤。我听说今晚共有六、七名男子来到村里开枪伤人,共开了五枪。2011年05月28日晚上20时多,我在旧小学旁的小卖部内坐,之后走出门口站了一会,这时我看见有两辆摩托车驶到路边停了下来,我看见有一名男子从摩托上走下,步行向我方向走来,有两名男子走下摩托车站在路边,随后,有一辆摩托车搭着一男子驶了进来,接着步行进来的男子拿出一支枪物体,向天上开了一枪,随后就骑上摩托车逃离了。我认识步行走进来开枪的男子是某村杨某印,坐在摩托车尾的男子绰号“眼屎”,其他三名男子没看清楚。当时杨某印步行进来时,我看见他手中持有一支长约40公分的自制“来福枪”,黑色的,那摩托车驶进来时,我看见坐摩托车尾的男子是“眼屎”,我看见他手中也持有一支长约50多公分的自制“来福枪”。28日晚没有伤人,当时我看见杨某印是向天上开枪的,“眼屎”坐在车上并没有开枪。我与杨某印等人没有发生过纠纷或矛盾,我村人有没有我就不清楚。今晚我母亲等人被人开枪打伤,我怀疑是杨某印等人所为。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回到某村卫生站附近遇到有三辆摩托车,共有七八名男青年,与我会车过去了,那三辆摩托车是往某镇某村方向去的,我回到旧学校路口附近时,听村民说刚才有一些人开着三辆摩托车过来这里开了几枪,打伤了几个人就跑了。这时我就想起来刚才与我会车的那三辆摩托车可能就是开枪伤害我们村人的那些人。3、证人谢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许,当时我和谢某乙、谢某丙、潘某、陈某丙等人在某镇逛街回来,回到某村梁某的小卖部门口处停下摩托车我们刚好下摩托车时,就听到从某镇某村谢某丁门口处的水泥路边传来“嘭”的一声响,两响,后我们就走进梁某的小卖部内,一会又紧接着响“嘭”、“嘭”、“嘭”三响,我们就走进梁某的小卖部内发现谢某乙、谢某丙、潘某、陈某丙都被枪的沙子击中了,一会儿派出所警车来到了现场,把伤员送到电城医院治疗了,而我就回家去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我后来听村人说,当时是三辆摩托车,还有五支枪状物体,约有六七名青年男子开枪击伤他(她)们的。现场还有黎某、潘某、谢某乙、谢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陈某丙等人被枪击伤。
三、被害人陈述1、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晚21时40分左右,我和“某甲的妻子”等人在某村旧学校谢某甲的粥铺处坐,突然有三辆男装摩托车停在某旧学校路口(“妹春”屋井边),有三四名青年仔行入旧学校。行至旧学校门前时(离某甲粥铺有五六米),“砰、砰、砰”几声枪响,这几名青年仔突然开枪,我听到枪响后忙跑进某甲粥铺内,这时我发现左眼中了枪。2、何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左右,我在某镇某村我自家门前的乡路玩,一连听到“砰砰砰砰”四声枪响,我马上跑回家在门口处敲门叫开门,我屋“阿太”(陈某甲)开了大门,开门后,我公“妹螺”出来,同我一起站在大门内处,“妹螺”叫了声:“喂,你们做什么啊”。“妹螺”话音刚落,有一群男子站在我家左边的井口边,其中有一名男子就向我大门处开了一枪,我被枪击伤右胸部、右手部、脸部、肚子等多个部位,开枪后那群男子就骑上摩托车向石井方向逃走了。3、陈某甲的陈述。与何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一致。4、叶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许,我在粥铺处看铺,当时,黎某、潘某、谢某乙、谢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陈某丙等人在某镇某村我粥铺对面梁某的小卖部门口处聊天,后我打算行到铺口处拿点东西时,就听到从某镇某村谢某丁的门口处传来“彭”的一声响,我当时就感觉到腹部与鼻子部位一疼,血就流下来,我在血流下来后就晕倒在地上。5、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晚,我和谢某丙等6人到电城逛街,21时许,搭二辆摩托车回到某村旧学校门口谢某甲的粥铺附近下车正准备付钱给摩托车司机时就听到“彭”一声,我们几个都没有在意,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接着又听到“彭”的一声,我们才意识到不对劲,周围的人就开始躲进屋子里。这时在小卖部那里的一个小孩子就喊了起来“有人开枪了”。我们几个人就和在小卖部周围的人赶紧跑到小卖部里面去躲。进屋后大家就发现身边有人受伤流血了,在屋里面过了一会儿,我又听到了三声开枪的声音。后来等没有动静了,我们几个人就听到一些人说,是对面路边几个人开的枪,他们开完枪就开摩托车走了。大概有七个人受伤,我被枪伤到头部。6、陈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许,我来到某镇某村梁某的小卖部门口处约五分钟左右,听到在我面前不远处传来“砰砰砰”三声响声,当时我就感觉到我的头部左侧有点疼,我走进梁某的小卖部内叫了一名村民给我看一下头部是否有流血,发现我头部左侧有两颗沙粒,并出血。当时还有黎某、潘某、谢某乙、谢某丙、陈某甲、何某甲、陈某丙等人也都被枪击伤了。
四、同案人供述1、杨某威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5月30日21时许,我和杨某余在村中祠堂门口坐,某村的谢某良、谢某南等五人骑两辆摩托车来到我村祠堂外,向着我们开了一枪,没有打中我们,我和杨某余跑到祠堂后面躲了起来。然后,我打电话给杨某印,对杨某印说某村仔过来开枪打我和杨某余,杨某印叫我们在祠堂里等,过约五、六分钟,杨某印与杨某辉、杨大谊、杨某程四人来到祠堂处,大家商量后决定去打回来。杨大谊在祠堂后面取来一支改装来福枪,杨某辉驾驶摩托车搭杨某印去取回一支左轮枪。由杨某余驾驶摩托车搭我,杨某程驾驶摩托车搭着杨大谊,杨某辉驾驶摩托车搭着杨某印跟在最后,一起向某镇某村方向行驶,当我们驾驶着摩托车来到某村市场路口前5米左右停下车,而跟在我们车后的杨大谊、杨某印、杨某辉、杨某程四人就在某村市场路口处停下摩托车,后杨某印就持着左轮枪,杨大谊持着改装“来福枪”向着某村市场方向连开了5枪,开完枪后我们就驾驶着摩托车回到村中祠堂边巷子处集中后散开。杨大谊的花名叫“眼屎”,杨某印的花名叫“亚傻”,杨某余的花名叫“亚路”,杨某辉的花名叫“公瓦常”,杨某程的花名叫“超人”,我的绰号叫“亚蒙”。作案所用的三辆摩托车分别是杨某印、杨某程、杨大谊的。2、杨某余的供述。主要内容:与被告人杨某威供述的主要内容相符。
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大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叫杨大谊,绰号“眼屎”。2011年夏天的某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晚上21时许,我和杨某印、杨某辉在某镇绿岛冰城“炒冰”,期间,杨某印接到了其亲大哥杨某威的电话,通完电话后,杨某印跟我和杨某辉两人说,杨某威在某镇某村的祠堂旁边被某村的谢某戊(绰号)、谢某良等人打伤,现在杨某威要我们回某村。后杨某印就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和杨某辉往某镇某村路口方向行驶,我们驶进了某村的后山靠近我们村的转角处,我们到达转角处后,杨某余搭载杨某威,杨某程搭载杨某活,他们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四人也刚好驶到某村后山转角处,我们七个人汇合后,杨某活就将一支单发的长约30厘米的改装散弹枪交给我,他自己则手持一支长约60厘米的左轮自制散弹枪。然后杨某威他们就说去某村报复,接着我们七个人就驾驶三辆摩托车驶出某村路口,然后从西门头方向驶进了某村,当我们三辆摩托车来到了某旧市场路口处,我听到了谢某戊的家里(在某市场路口靠近路边)的楼上传来了一些男青年的大声吆喝声“来了,来了”。当时我们意识到某村的男青年已经在楼上埋伏了,所以我就抬头往上看,结果看到谢某戊的家里四楼楼顶处有十几名男青年,于是我就将改装的散弹枪对着四楼楼顶开了一枪,当时我听到旁边不远处杨某活也开了两枪,但我不知道杨某活开枪打向哪个位置。楼上的那十几名男青年见我们开了枪,他们中也有人拿枪对着我们的方向开了枪,但没有击中我们。我们开枪时,车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往前走,很快我们就远离了某旧市场路口,并回到了村中的祠堂处等待消息,杨某活则将两支枪拿走了,我们其他人则继续在祠堂外面等候消息。期间,有派出所的警车过来,我们就躲在祠堂旁边的巷子里,待警车离开后,我们就听到我们村人说,我们的枪已经打伤一些无辜的妇女了,我们当时都很害怕,没多久,杨某威和杨某余两人一起离开了祠堂,紧跟着杨某辉和杨某程也分别离开了,看到他们都离开了,我就向杨某印提出到某镇某渡口躲下风头,随即杨某印驾驶摩托车搭我到了渡口,我们两人在渡口躲到了第二天凌晨1时。我打电话叫了一辆比较熟悉的私家的士车连夜送我们到深圳避风头了。约过了半个多月,我就听说杨某威和杨某余被公安抓了。杨某威和杨某印是亲兄弟,他们两人和我则是堂兄弟,杨某威判刑入狱后,他父亲去监狱见过他,我也听说过一些情况。我知道杨某威和杨某余两人都没有供出杨某活,且我也知道杨某威和杨某余两人都供述称枪支是在我们村子里拿出来的,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我们作案用的枪支是杨某活和杨某威他们送出某村的转角处和我汇合后,杨某活才将其中一支枪交给我。我们事后听说我们的枪误伤了某村“谢妹春”的老母亲和一个粥档的中年妇女。但案发之后,我家人已经和伤者达成了协议,并赔偿了伤者几万元医药费作为补偿。我们没有经过商量,杨某印和杨某威通电话时,杨某威就让杨某印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和杨某辉到某村后山了,之后杨某印就搭载我们从某镇西门头方向驶入某村,我们来到了某村后山的转角时刚好遇到杨某余、杨某威、杨某程、杨某活四人,他们的摩托车也刚刚到达,接着杨某活就交了一支枪给我,紧跟着他们就说去楼阁村,所以我们就跟着过去了,我们当时没有停下车商量。我们作案用的两支枪都是杨某活提供的,一支是自制左轮改装散弹枪,长约60厘米,黑色枪身;一支是单发自制改装散弹枪,长约30厘米,银白色枪身。作完案后回到村中祠堂,杨某活就将两支枪拿走了。杨某威绰号“亚蒙”,杨某印绰号“亚傻”,杨某余绰号“亚路”,杨某辉绰号“公瓦常”,杨某程绰号“超人”,杨某活绰号“无声虎”。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大谊认出同案人杨某印、杨某威、杨某余、杨某辉、杨某程、杨某活。
六、鉴定文书1、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1)D191号B《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黎某是枪击伤,脑挫裂伤、颅内及左眼眶内金属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已达重伤。2、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1)D636号A《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叶某是被散弹枪射击伤,已构成轻伤。3、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1)D638号A《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潘某是被散弹枪射击伤,已构成轻伤。4、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1)D635号A《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陈某甲是被散弹枪射击伤,不构成轻微伤。5、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法活)字(2011)D639号A《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陈某乙是被散弹枪射击伤,不构成轻微伤。6、××诊断证明书》7份。证明伤者黎某、潘某头部枪伤,陈某丙胸部皮肤擦伤,谢某丙左膝部皮肤擦伤,谢某乙髋部皮肤擦伤,叶某胸部皮肤擦伤,何某甲右肩及右上臂枪伤。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相片。证明案发的现场概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并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谊结伙持枪在公共场所向无辜人群射击,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大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大谊持枪击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大谊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杨大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杨大谊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大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 姝
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
人民陪审员欧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雄 标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