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146号
原告:范一波,男。
委托代理人:卿燕龄,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智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周坚,职务不详。
被告:周坚,男。
原告范一波与被告成都智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范一波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一波撤回对被告成都智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因原告范一波撤诉,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范一波承担。
审判员 唐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