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811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工业小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晗,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