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705号原告白×,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2(白×之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田×1,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田×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1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