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84号
原告:赵翠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2号楼905—909室。
法定代表人:蒋松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赵翠红与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赵翠红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赵翠红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
审判员 栗 晛
人民陪审员 郭铁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