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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184号

赵翠红与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翠红,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84号

原告:赵翠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2号楼905—909室。

法定代表人:蒋松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赵翠红与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赵翠红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赵翠红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

审判员 栗 晛

人民陪审员 郭铁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