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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行初99号

罗玉槐与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槐,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初99号原告罗玉槐,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374-0。法定代表人罗德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荣,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玉槐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原告罗玉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玉槐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谭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邹

人民陪审员 王积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