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宪龙,男,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利敏,又名肖丽敏,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孟朝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巩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利敏、孟朝阳在银行的存款43138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肖利敏孟朝阳相当于43138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肖利敏、孟朝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喜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琼崔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