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27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东明,该社职工。被告何琼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3日,住平昌县元山镇张公街*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5********。被告李光全,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7日,住平昌县元山镇张公街*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1********。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琼芳、李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白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