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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273号

信用社诉何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琼芳,李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27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东明,该社职工。被告何琼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3日,住平昌县元山镇张公街*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5********。被告李光全,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7日,住平昌县元山镇张公街*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1********。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琼芳、李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白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