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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初1233号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1233号

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7日,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州德保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