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579号
原告:李君华,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经理。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住所地:鞍山市。
负责人:简路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华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华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君华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鹤
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