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2民初2579号

李君华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君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579号

原告:李君华,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经理。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住所地:鞍山市。

负责人:简路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华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华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君华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鹤

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