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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94号

宋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