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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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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